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9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7—0031 |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7〕11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今年 8 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7 〕 111 号),要求各地统一思想、围绕大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认 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现根据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脱贫。 通过适当支持政策,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参保防贫。 引导其他社会成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防止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把握政策要点 (一)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当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落实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实行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 (三)工伤保险支持政策 完善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和管理办法,实现用人单位每周 7 天× 24 小时全天候无障碍申报参保。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保工作。大力开展工伤预防,积极通过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伤害。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工伤或职业病人中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优先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对于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业病人,可直接认定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支持政策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 50% 折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与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其累计缴费时间。 (五)生育保险支持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扩大享受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实行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 基金支付 范围。 三、加强工作调度 省人力社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对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跟踪问效,定期开展工作情况调度。情况调度每季度 1 次,自 2017 年第四季度(全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经验交流暨现场推进会前调度一次)开始实施,调度情况每季度结束后由厅农村社会保险处汇总。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展和困难群体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注重挖掘典型线索,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配合做好工作调度和信息上报工作。 请各市人力社保局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分管领导、牵头处室联系人名单于 11 月 10 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刘晓露 电话(传真): 0571 - 87054133 电子邮箱: 12014 8850@qq.com 附件:人社部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 7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 人社部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 2017 年 8 月 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7 〕 59 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宣传工作,现就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如下。 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概括起来就是 3 条: (一) 帮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 。 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通过适当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助力精准脱贫。 (二) 引导非贫困人员参保防贫。 即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或断保人员,结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加强宣传,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续保,获得相应保险待遇,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陷入贫困。 (三)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无论是帮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还是引导非贫困人员参保而防止致贫返贫,社会保险扶贫的职责定位,就是要服务中央扶贫大局,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性兜底脱贫措施搞好衔接,发挥综合保障作用。 二、认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 3 个方面着力: 1. 从入口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意见》提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员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参保“入口”减轻其缴费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这之中包含许多相对贫困人员。政府在其贫困期出钱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艰难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据测算,截至 2016 年底,上述三类人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近 5800 万人。通过实施代缴,将上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 2. 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 。《意见》提出 4 条措施来提高保障标准:一是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这条政策从国家层面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标、结构及实现路径,主要目的是给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相对稳定预期。特别是通过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上述 2 条政策主要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角度,通过动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从而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四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这条主要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角度,让参保居民看到,自己的养老钱由国家保管,不仅安全有保障,还能保值增值,从而增强参保居民的信心和制度的吸引力。 3. 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 。《意见》提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条主要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1. 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 为实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目标,政府要对城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我国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列支。考虑到部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不在上述范围, 2017 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 2017 〕 12 号),明确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作为救助对象, 要求各地 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 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当前各地落实《意见》要求,就是要抓好上述政策落实,确保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2. 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主要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形成合力,发挥综合保障作用。 一是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发挥主体保障作用。 2016 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围绕“整合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 制、提升服务效能”三个层面, 各地积极推进整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制度整体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扩大了农村居民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范围,拓宽了 医保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提高了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医保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 70% 左右,更好发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保障作用。 二是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给予进一步支付,支付比例达到 50% 以上。同时,对贫困人口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现精准支付,提高贫困人口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大病患者平均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近 12 个百分点。 2016 年底 人社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 30 万贫困人口受益。 三是加强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政策衔接,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并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之后,再给予救助,进一步减负济困。鼓励各地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采取综合保障措施,防止其陷入贫困。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为贫困患者提供便捷服务。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1. 探索推进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2014 年 底,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 、 安全监管总局 、 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4 〕 103 号),针对 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等 特点,确定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置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 2015 年以来,我们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实施了“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全力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今年我们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列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将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工作纳入常规性工作考核。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继续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们将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保工作,并着手研究针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新业态行业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2. 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 。 2016 年 1 月,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 〔 2016 〕 2 号 ),对尘肺病农民工有关待遇保障问题做出相应安排。今年我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 年版)》,尽可能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如汉防己甲素、矽肺宁等)纳入药品目录范围,并已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好新印发的药品目录,将疗效可靠的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 通过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减少贫困发生率。 浮动费率政策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费率浮动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浮动费率政策是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 至 120% 、 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 、 150% 或向下浮动至 80% 、 50% 。各统筹地区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对存在工伤保险费使用少、工伤发生率低等情形的单位,可按规定相应下浮其费率。 4. 对发生工伤的贫困劳动力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授权,我部制定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 15 号),对先行支付的程序、条件以及追偿做出了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以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先行支付体现了 “ 以人为本 ” 理念,较好解决了贫困劳动力工伤、医疗待遇保障问题,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1.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下简称农民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城镇劳动力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农民工同样面临失业风险。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规定 “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失业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 失业保险 制度覆盖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这不仅能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还能使其获得相应保险待遇。 2. 帮助失业农民工渡过暂时困难期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及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农民工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会失去原来工作,生活可能会遇到暂时困难,应得到相应生活补助。 3. 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始打破户籍限制,建立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如广东、江苏等地出台的失业保险规定中,均不再对农民工参保政策作单独规定,统一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许多地方已开始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实践探索。下一步,我们将总结评估相关地区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申领的实施效果,根据我国城镇化推进程度和异地流动就业新情况,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有序有度地做好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工作。 (五)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1.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符合国家法律,能减轻农民工家庭经济负担。 2. 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0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39 号)规定,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 〕 36 号)规定,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故提出上述政策。 |